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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农校学生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一、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才兼备,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 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二、 学生应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 共 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勇于开拓创新,走与实践相结合的道路;应当遵守宪法、法规、 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当崇尚科学、追求真知、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 科学文化知识。

三、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学校将不断提高 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加强思想教育,健全管理制度,强化服务职能,对学生以正面引导为主,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四、本细则所称学生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管理,也 是在校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一、 凡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除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入学者,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一周不报到的,取消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后,三个月按有关规定给予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

招生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指定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 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 学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愈,学校复查合格,方可 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注册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三、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学校财务科缴纳学费 ,并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和缴费收据学生科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节 休学与复学

一、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不属旷课性质者)累计达到或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的,本人申请,经批准或学校认为必须 休学者。

二、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续休。累计休学年限 最多不得超过两年。

三、 休学的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休学期 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任何责任。

四、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持县以上医院诊断书,经校医院复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 方能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经有关部门审查,校领导批准,由学生科办理复学手续。

3.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者,不准复学。

第三节 退学

一、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经复学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2.因病应休学而拒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者;

对学生按规定所作的退学处理不以处分论。退学学生由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由学生科通知学生本人办理离校手续。

二、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转移手续

第四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一、 学生必须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 ,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二、 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包括平时成绩和课程结束考核成绩。平时成绩包括:学习态度、出勤、听 课、课堂讨论、作业、实验(或实习参观)、平时测验及期中考核等,一般占课程总成绩的 10%—30%,具体比例可根据课程性质由各学科自行确定。 课程考核的形式有开卷考试、闭卷考试,具体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实习报告等多种方法。

三、 学生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及要求学完某门课程,成绩合格,按实际考核成绩登记;如成绩不及格应按规定补考。

四、 实践教学环节按各环节计算学分,凡考核成绩达及格或以上者, 即获得该环节的实践课得分;不及格者,应补做,所需经费 学生自理。

五、对旷考、拒交试卷或考核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须经教务处 批准才能补考;对考核作弊者应视其作弊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 学生非特殊原因(重症、至亲病故除外),不能缓考。确需缓考 者,须出具有关关证明,办理缓考手续,经批准后才能缓考,否则按旷考处理。

缓考课程的考核在下学期开学前一周内进行,每门课缴纳考务费20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 记载。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缓考一次。

第五节 学生档案管理

一、 学生档案是记录学生从中学到中专毕业时基本情况的文字材料,是真实反映学 生政治面貌、思想品德、学业水平和身体状况的基本依据,因此,对于学生档案的管 理必须严肃、认真。

二、 条学生档案以招生时被录取的档案为基础,作为学生档案的原始材料。 三、.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与个人情况相关的重要文字材料或表格等必须归档,归档的材料 包括:

1、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各种奖励材料。

2、在校学习期间所受纪律处分的决定。

3、由教务部门提供的留降级或退学文件。

4、在校学习期间加入党、团组织的相关材料。

5、毕业生离校时的毕业生登记表、体检表、学习成绩册等。

6、学生毕业时对毕业生档案进行全部整理核对,在规定时间内,由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传递,并保存档案回执。

第六节 济宁农校学籍管理的补充规定

为了培养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的精神,培养学生高度的组织纪律观念,根据省教委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精神,学校决定在学生中实行试读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 试读制度,即学生学籍被学校取消后,学生本人及家长向学校申请继续留校学习,经学校同意后,留在学校试读,试读半年或一年经考试考核各方面全部合格,可恢复为正式学生(重新取得学籍),一年试读费1000元。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将被学校取消学籍:

1.在校学习期间,累计考试课四门不及格,或考试考查四门不及格,或考试考查课五门不及格;

2.在校学习三年期间,累计考试课三门不及格,或考试考查课四门不及格,并受到一次警告以上处分的;

,早退、早操、课间操累计10次的。

3.期终考试经被补考后仍有两门(考试课)不及格的;

4.一学期,期中期末考试,累计作弊三次的,一学年考试累计作弊四次的;

5.在留校察看期间,无明显进步,一学期迟到

6.一学期期迟到、早退、早操、课间操不出勤累计50次的;

7.一学期连续旷课18节的,或一学期累计旷课80节的(迟到、早退、课间操不出勤两次按旷课一节计算);

8.恫吓、威胁或殴打同学,造成很坏影响的,经两次教育不改的;

9.借用校外努力进行恫吓殴打同学的;或在打架中使用凶器的;

10.一学期私自离校10次的;或累计旷课10节私自离校5次的;

11.晚上熄灯后(十点),男女生两人单独外出频繁,经批评教育两次不改的;或男女接触产生很坏影响的;

12.在课堂上不认真学习或影响他人的学习,经授课老师批评教育,一学期累计六次的。

13.在政治上,言行与四项基本原则不一致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14.多次违反校规校纪,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三、 学生被取消学籍,如学生愿意留校试读,首先由学生家长写出书面申请和保证书,但能否留校试读,由学校研究决定,如学校同意一次交清1000元试读费,试读半年(一学期)交500元,试读一年,交1000元,才可留校

第三章 校园秩序与学生行为管理

学生必须遵守校园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损坏应予赔 偿;要讲究文明礼貌、公共卫生;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创造整洁、优美、安静 、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第一节 校园管理

1.出入校门必须遵守学校门卫制度。主动接受门卫管理,携带物品出入校门要接受门卫检 查,骑自行车出入校门要下车。

2.维护校园内绿地的整洁,要爱护花草树木,要积极参加校园建设公益劳动 。

3.要爱护校园内的公共设施。不在校园公共建筑及室内乱刻乱画。要爱护消防器材和水电 设施。

4.不得翻越围墙,不得向墙外乱掷物品。

5.要积极参加卫生大扫除,爱护公共卫生,不乱扔果皮杂物。违者征收卫生管理费2-10元 。

6.在校园内一切场合禁止酗酒、聚赌、聚众喧哗、打架斗殴、窥视、猥亵或调戏妇女。

7.学校禁止学生吸烟和喝酒。

第二节 学生证、学生卡管理

1.学生证、学生卡是我校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与标志,要妥善保管,爱护使用。谨防丢失、 损坏,不准涂改、转借。因转借造成事故或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后果自负。

2.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持学生证到学生科办理注册手续,未经注册的学生证无效。学生卡一律佩戴在外衣左胸前。

3.发放、补发、换发学生证、校徽的具体办法:

(1)新生入校注册后,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学生卡。

(2)学生丢失学生证,学生卡丢失后,应写出补发申请,然后班主任出具的证明,到学生科办理补发手续。补发学生证,每次收费伍元,补发学生卡每次贰元 。补发学生证和学生卡于每月的1-5日办理。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没收证件并不予正常补(换)发外,将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 分。

(1)随意损坏、涂改或借给他人者。

(2)重领学生证者。

(3)伪造学生证者。

5.学生因毕业、退学、等原因离校时,应交回学生证,如有遗失按 补发标准收费。

第三节 学生安全规定

1.学生要严格遵守校纪校规,自觉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杜绝不良行为。

2.学生除寒暑假外的节假日期间,凡离校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3.学生外出要特别注意人身和财物安全,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得到险要地带游玩。

4.学生不得私自在校外租借宿舍;不得擅自在宿舍内留外人住宿和夜不归宿。

5. 严禁在教室、宿舍等公共场所改造、私拉电源;严禁使用电炉、煤炉、酒精 炉等取暖、自炊;严禁在公共场合点燃明火或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 学生个人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好,大额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

7. 清扫教室、宿舍卫生或平常晾晒衣物时,不得将身体探出窗体或阳台外边。

8. 学生要注意饮食卫生,不得到不洁净的摊点就餐。

第四节 学生文明行为管理

1.禁止学生在校期间吸烟、吸毒、赌博和喝烈性酒,违者给予纪律处分,并交保证金

(1)凡有吸烟、喝烈性酒行为者,第一次发现,批评教育,并交保证金100元。第二次发现,没收上次所交保证金,再交保证金100元。累计三次以上者给予警告 以上处分,交保证金200元。

(2)凡有吸烟、赌博、酗酒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交保证金300元。

(4)凡因吸烟、酗酒而引发打架斗殴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交保证金500元。

(5)凡因酗酒、打架斗殴而引发恶性伤害事件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6)凡因赌博、酗酒行为,打架斗殴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学生着装应整洁、朴素、大方,举止文雅,不得只穿背心、裤头、 拖鞋进入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及其他公共场所。

3.在校园内不得无组织的聚众、喧哗哄闹,不得在公共场所吹口哨、发嘘声或起哄。不得 在校园内举行非法集会、游行等活动。

4.学生不得组织和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一经发现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006年9月20日

           

《山东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无正当理由延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应及时将情况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每年十月底前,学校将录取新生表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条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均应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或单位。情节恶劣者,应报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四条 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指定医疗单位论断,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疗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原为职工者,按原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下学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愈者,应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和病愈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取消新生的入学资格,由学校会同录取新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业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成绩考核

第七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作两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考核成绩应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八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的评定,采取百分制或四级制,(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评定。考查成绩按合格、不合格评定。

考试考查是学生确立留级的依据。

第九条 学校可试行学分制,试行的具体方案由学校提出,经主管业务部门同意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试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学某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课的学分。

第十条 每学期或每年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试题目和方法,由学校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

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医生证明或教育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十二条 学生自学某门课程,经本人申请,并按教学计划要求进行考核,成绩达八十分(良好)以上,经学校批准,可以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门课的成绩记载。该项规定不适用于留级生。

第十三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以期末考核为主,并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均应进行考核,其办法由各学校自定。

第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须经教务部门批准。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舞弊(包括协同舞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作结业生处理。

第十五条 凡考核成绩不合格(不合格)或因请假缺考的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补考。因不及格而补考的,其成绩要注明“补考”字样。学生在校期间,同一课程的补考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六条 学生操行评审应以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守则为主要依据。操行评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第三节:升级与留级

第十七条 学生在一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者或只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八条 同一学年内累记不及格课程(以补考后)二至四门(含四门)者,应予留级。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

1.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按一门课程计。

2.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按一门课程计。

3.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学期、学年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可取其平均值,按一门课程计。

第十九条 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或提前毕业,并按照跳越年级的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后,经学校批准,并报学校主管业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允其跳级或提前毕业。

第二十条 留级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80分(良好)以上水平的课程,本人提出申请免修时,教务部门可根据该课程的具体情况予以审批。未经批准的,仍需重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以两次为限(三年级以下学制的,以一次为限);留级生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留级生应向学校交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具体标准由学校有关部门确定。

第四节:教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报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处理批准,可予转学或转专业。

1.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2.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转专业则无法学习者。

3.留级或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继班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均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其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在本校内范围内转专业,由学校审核,并正式行文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转入其它学校者,须经原学校,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所在地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地区的公安,粮油部门。

第二十四条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要情况的变化。必要由学校提出,经主管业务部门审核,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调整部门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五条 转学或转专业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学或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毕业班学生;

3.由一般学校转入省部级以上重点学校者;

4.由师范类转入非师范类学校者;

5.自费生、委培生转入统招生者;

6.委培生、定向生转学、转专业后构成违约者;

7.招生录取分数档次低的学校或专业转入录取的分数高的学校或专业者。

第五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备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1.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2.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包括理论教学、实习和生产劳动时间)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学年为限,两次为限(三年以下学制的,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八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病休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处理;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年或学期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后,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

第三十条 学校批准学生休学的复学,均应报文管业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节: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家长或有关单位,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主管业务部门备案:

1.同一学年(或在学期间补考后)考核成绩五门以上(含五门)不及格者。

2.留级、休学次数超过规定者。

3.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4.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5.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病、麻风、癔病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6.在校期间又考入其他学校(指占用本校学习时间的各类学校)者。

7.入学前已婚或上学间结构或生育者。

8.未经请假又无正当理由,开学后逾两周不报道者。

9.自愿要求退学者。

按本规定所作的处理,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 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应给予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至少学满一年并取得相应成绩)发给肆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三条 退学学生的户口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

第七节:纪律与考勤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讲究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不得抽烟,喝酒、赌博、打架斗殴,不准谈恋爱,凡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适当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自习、实验、实习、设计、劳动和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等,均应进行考核。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假者,均应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应令其检查,并根据旷课的时数、情节和认错态度批评教育和处分。

第八节: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生成绩、社会工作、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面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奖励,有关材料至存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八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记过;(3)留校察看;(4)勒令退学’(5)开除学籍。

第三十九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物财产,偷盗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缕教不改者,品行恶劣,道德破坏,造成严重后果者;

5.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6.一学期旷课超过七十二学时或学期间旷课累计超过一百零八学时(旷课一天,按六天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者。

第四十一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适当。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四十二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除外,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撤销其处分。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的档案,撤销处分后,其材料是否从学生的档案中取出,由学校区别情况作出决定。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及时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业务部门。对争议较大的决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权进行调查了解,并做出裁决。

第四十四条 勒令退学的学生,可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凡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户口均应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

第九节:毕业

第四十五条 具有学籍,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习和毕业设计),经考核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经省教委验印的毕业证书,未经省教委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毕业证书丢失后,只由学校出具证明,省教委不予补发。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结业、肄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毕业时,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者,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在一年内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因品德评定不合格者或毕业前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作结业处理,一年后经用人单位或所在地区作出鉴定,达到合格或撤销处分规定者,换发毕业证书。凡毕业时作待业处理,后又取得毕业证书者,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单起。毕业证书换发一律安排在每年六月份。

第四十七条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含结业生)通过以下途径就业:国家任务生(定向生)应服从国家的分配和安排,在条件许可的地方或部门亦可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委托培养生按入学时与有关方面签订的合同办理就业事宜;自费生原则上自谋职业;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向有关用人单位推荐。对凡应服从分配而不服从分配者,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服从分配者或逾期三个月不去报到者,应向学校缴纳一定数额的补偿费,其分配资格应予取消。

第十节: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省教育厅(188)鲁教职字12号文《山东省普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过去各部门下发的有关规定和补充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一律以本细则为准。过去已按原有规定办理的事项,均不再变更。

第四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市人地人民政府,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可根据本细则,制定补充规定实施意见并报省教委备案。对本细则如有原则变动,须经省教委审批。

本细则由山东省教委职业技术教育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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